南宁哪些犬不准养?

衡嘉睿衡嘉睿最佳答案最佳答案

据我所知,南宁没有明确的“禁养名录”,因此不存在严格禁止个人饲养的犬种。 所谓“烈性犬”的说法其实很不科学,不同性格的同一种犬可以很温顺、也可以很暴力;同一个体的大小相同或不同,脾气也往往千差百异……而大部分养犬人士在养狗过程中都可以很好控制自己的爱犬,不会让它们成为危险的存在。

至于有人说自己被大型犬吓到过甚至咬伤过,那只能说明这些人不具养犬的知识和经验,因为正确的养犬方式应该能让你和你的爱犬和谐相处。

不过,根据南宁市关于规范城区养犬行为的有关规定: 单位养犬应当经公安机关同意后,报卫生防疫部门检疫合格方可饲养。 居民养犬必须具有固定住所且单独饲养。 重点管理区(包括县城)不准养烈性犬和大型犬。 严禁携带犬只进入机关、学校、医院、书店、商场、酒店、影剧院、体育场馆、游乐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,以及公交车、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。 在规定区域,犬只要随身佩戴已有效注明犬名的系留绳,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由成年人牵领,不得放养、散放或者离开主人视线范围。

《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》中也有相关规定: 第三十五条 重点管理区内除禁止养犬的区域、单位和个人外,其他区域可以养犬,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具备相应措施: (一)有独立封闭的院落或者圈舍;

(二)有健全的兽医和技术人员;

(三)有必要的设施,包括但不限于为犬只提供饮用水源的桶(碗)、供其排泄粪便的厕所或者容器,以及在户外训练或者活动的专用车辆。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,重点区域内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;逾期不改正的,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:

(二)未经主管部门许可,擅自从事狂犬病免疫接种的。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、第二款规定,携犬外出不采取安全措施,或者放任犬只恐吓、伤害他人的,由公安机关处警告;警告后不改正的,或者放任犬只攻击他人,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,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我来回答
请发表正能量的言论,文明评论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