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加索和藏獒哪个厉害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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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历史上讲。唐朝时有“一狼二狈三狮四虎五犬”的说法,其中没有狗(现代意义上的狗),而只有狻猊(狮子)、狴犴(猛虎)、椒图(貔貅)、猰貐(野狗) 。但唐代的野兽是指打猎用的动物,并不是我们今天家的宠物,比如唐代孟郊《猛虎》中“朝餐王母霞,暮噬苍鹰肉”的猛虎不是今天家养的老虎而是山猫之类的大型猫科动物。

宋朝开始有狗了,宋徽宗赵佶《瑞应麒麟图》中画的就是家犬而不是狮子或老虎。但是这里的狗是猎犬,不是今天的宠物。而且从这幅画来看这种“麒麟”长得很像水獭.... 到了明代,世道转换,野兽的内涵发生了一点点的变化,指代的范围有点模糊。张岱《夜航船》“凡兽总名之属……狮子、虎、豹之类日兽;羚羊、獐麂之类曰野生动物。”这里的狮子应该是今天意义上的狮子,而不是唐朝的狻猊——因为这时候已经引入了阿拉伯地区的狮子。

所以综上,在高祖太宗时代,我国境内应该是没有纯种阿富汗尼斯坦狮子,也基本没有纯种草原狮子(非洲狮)。那么毫无疑问,本土制造的狮子(也就是华南虎)是兽中之王。 有人拿宋朝明太祖的“霸王条款”“勇士打死老虎不偿命”来说事。但这个问题其实没有什么意义——第一这条规定的主体是“勇士”而非普通百姓,第二规定的是“不死”而不是免责,第三条例明确说明“若伤者,偿伤价银”第四这仅仅是一部部例,不是国家法律,不能作为定论。何况这条条例出现的年份本身就很有问题。

宋代是有法律的,比如《宋刑统》(南宋的《宋刑统经解》)中有明确规定: “诸谋杀命者,杖脊一百,流远恶州郡。” 又如北宋末年的《庆元条法》中说: “诸杀死人者,杖一百七;伤人者,杖一百五;因殴打损伤人者,杖九十。” 这两条法律都清楚地说明了杀伤野兽也要承担法律责任(当然比杀伤同类的处罚要轻很多)。

明代律例中也有类似规定,杀人者偿命,伤害者赔偿。可见在汉唐明清任何一个时期,无论是暴力还是民事损害,狮子(包括非洲狮和阿拉伯狮)都是须得偿命的动物。 这也就是说,无论是高加索狮子还是我国的华南雄狮,在中原地带都是犯法的东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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